一、基本条件
由济南市安置部门批准被我市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满3年、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异地安置退役士官。
二、申办手续
1、《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》、《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》、《士官退出现役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
2、《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》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;
3、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、录(聘)用合同、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证明;
4、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《在济居住证明信》;
5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
三、受理程序及时限
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,到市公安局申请,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。
军队转业干部落户
一、基本条件
经济南市政府军转办接收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。
二、申办手续
1、《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》、《军队干部转业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
2、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;
3、《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》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;
4、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《在济居住证明信》或《居民户口簿》原件、复印件(仅限于夫妻一方已在济落户的);
5、《结婚证》原件及复印件(仅限于随调、随迁家属子女的);
6、户口迁移证或《居民户口簿》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(限随调随迁人员);
7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
三、受理程序及时限
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,属本人回原籍落户或在配偶户籍地落户的,由派出所当场办理;其他军队转业、复员干部及随调、随迁家属落户由公安分局当场备案登记后,到派出所办理落户。
提示:以现场受理审核材料为准,如需补充,请按审核要求提供。